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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南充事业单位公基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作者:南充 来源:易尚教育 时间:2021-04-22 16:32:10 阅读:500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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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易尚教育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事业单位公基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概念:

所谓可撤销,换而言之就是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导致行为本身有效的同事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即: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撤销,那么该行为本身是成立生效的一种特殊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情形:

1、 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在民事行为发生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对数量、质量、品质、价格。等内容发生认知性偏差,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误解方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情形。例如张三在金买戒指时误将铜戒指当成金戒指买走,而后其能证明自己在购买时认知错误导致发生误解,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有关机关申请撤销该买卖行为。

2、 欺诈:即当事人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例如:我骗不懂金属特征的老人铜戒指是金的,使其信任并愿意花金戒指的钱将铜戒指买走。只要老人事后一定期限内能证明我当时欺骗了他,他就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撤销该买卖行为。

3、 胁迫:指当事人不愿意与之发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当对方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迫使当事人不得不与其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事后被胁迫人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情形。例如:张三向将自己的假古董卖给李四,李四不愿意买,张三就将刀架在李四脖子上,李四迫于无奈购买了该假古董。事后,李四就有权向法院等有权机关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情形。

4、 显示公平:显示公平又叫乘人之危。指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导致发生了明显不公平的交易的情形。例如,张三创业失败,急需用钱,且四处借钱无望。此时李四上门表示自己愿意收购张三家传的花瓶,但是自己只愿意出花瓶本身价值的十分之一的价格,张三无奈只得同意。事后张三即可向有关机关申请撤销该买卖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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