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易尚教育小编给大家讲讲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大赦和特赦的区别,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宪法》第67条第17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特赦。”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我国现在只有特赦,没有大赦。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立足当时的国际国内大局和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参与新中国的建设,酝酿、推动并成功实施了新中国的特赦政策。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周恩来等同志先后向党内外人士征求意见,最终确立了宽大处理国内外战犯的基本方针:对日本战犯,一个不杀,宽大处理;对国内战犯,一个不杀,分批释放。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并由毛泽东主席当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形式向全世界公布,为正式实行特赦积累了有益经验。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共作出过九次特赦决定。1959年新中国首次实行特赦,1960年—1975年先后六次对战争罪犯实行特赦,2015年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对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201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罪犯实行特赦。实行特赦制度彰显依宪治国理念、弘扬宪法精神,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崇尚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是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的落实,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大赦是赦免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于某一时期内的不特定犯罪分子免予追诉或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大赦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凡在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所有罪犯,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较特赦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即不但能赦其刑,还赦其罪。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因此,凡蒙大赦之人,被赦免之罪不能作为刑事前科和累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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