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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南充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作者:南充 来源:易尚教育 时间:2021-02-08 16:32:08 阅读:185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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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易尚教育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事业单位公基中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这个要件我们已经讨论过,如果合同已经成立,那么主张的就是违约责任了。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义务。如忠实、保密等义务。在订约阶段,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法诚实守信原则在合同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帝王条款”。这足以说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非常之高!那么为什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如此之高呢?这就涉及到了其背后的含义了!民法中的规则也好,原则也罢,最终就一个目的:维护整个民事秩序的稳定性,让民事活动可以有序、有效的进行。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大部分都是“陌生人之间的交易”,你在淘宝买东西,不一定认识卖家,去水果店买水果,也不一定认识卖水果的商家。如果我们彼此之间能够恪守承诺,秉持诚信,那么民事活动就会有序、有效的进行,如果彼此不诚信就会造成民事秩序的紊乱。

因此即使合同尚未成立,但是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意义所在,大家要注重理解。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并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因而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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